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天賜本件被告林天賜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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