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楊庭懿 兼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 律師被告 吳偉勝
陳雙全 黃耀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自字第24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
用前3項(即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至第3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吳偉勝、陳雙全、黃耀賢涉犯誣告罪嫌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自字第24號裁定駁回自訴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原告訴之訴。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楊台清法官陳錦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