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025號原告 許美鈴 被告 許森棋 訴訟代理人 陳麗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前揭裁定業於同年8月30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前揭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故原告逾期未補正程式,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揆諸首開規定,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缺乏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熊志強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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