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人 林尤智 代理人 范小鈞 聲請人請求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家事庭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第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甲○○(民國98年9月18日死亡,生前住大陸地區海南省瓊海市嘉鎮○○村○○○○村00號),生前已向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申領其兄 林猶仁 亡故後餘額退伍金,惟未及時來臺灣領款即死亡,為此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4條之1及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之遺產管理辦法規定,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核此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又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無最後住居所,依同法第5條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條第3項規定,應以財產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