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17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忠進
黃煇栓黃建游黃建曉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6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案件,依同法第284條之1規定,由法官獨任審判,先予敘明。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劉忠進於民國99年12月9日凌晨0時30分許,駕車至告訴人黃 蔡淑女 所有坐落於彰化縣○○鄉○○村○○路239之1號前廣場查看該公司外勞是否在該處(侵入住宅罪部分,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與告訴人黃蔡淑女發生口角爭執,被告劉忠進竟基於公然侮辱、傷害之犯意,對告訴人黃蔡淑女以「幹你娘雞巴」等語辱罵,又握拳毆打告訴人黃蔡淑女頭部,致告訴人黃蔡淑女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血腫等傷害。另告訴人黃蔡淑女之子即被告黃煇栓、黃建游、黃建曉見其母遭告訴人劉忠進辱罵毆打,竟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分持鋁製、木製球棒毆打告訴人劉忠進之身體各處,致告訴人劉忠進受有左手骨折、右耳上撕裂傷、右手第二手掌骨折、脊椎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劉忠進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被告黃煇栓、黃建游、黃建曉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依第303條所為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同法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告訴人劉忠進告訴被告黃煇栓、黃建游、黃建曉之傷害案件,檢察官於起訴書內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另告訴人黃蔡淑女告訴被告劉忠進傷害、公然侮辱等案件,檢察官於起訴書內認各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及同法第314條之規定,上開各罪均須告訴乃論。本件茲據告訴人劉忠進、黃蔡淑女撤回告訴,有告訴人劉忠進、黃蔡淑女分別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