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繼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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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繼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繼字第六○七號
聲明人丙○○○
戊○○甲○○乙○○丁○○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明人之被繼承人己○○係於九十年八月十五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按,聲明人等與被繼承人己○○既均住於彰化縣○○鎮○○里○○路○○號,其於當日即已知悉得繼承,乃聲明人等遲至九十年十月十六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有本院收狀章可稽,顯已逾二個月之期限,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郭千黛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B法院書記官林文斌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