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原告兼右丙○○法定代理人
丁○○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 律師被告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佳宏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二一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法官趙思芸法官吳福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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