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竊盜案件,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0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又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一日犯竊盜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清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