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9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根旺選任辯護人周靜儀律師
楊政雄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533號、99年度偵字第6534號、99年度偵字第7980號、99年度偵字第4576號、99年度偵續字第56號、98年度偵字第14670號),本院受理後(99年度訴字第235號),被告自白犯罪,經合議庭評議後,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為簡易案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羅根旺散布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內容,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PENTAX牌數位相機壹台、記憶卡壹張及附表二所示之猥褻照片伍拾柒張均沒收。
事實
一、羅根旺及 鄭莉 紘分別為 張淑慧 及 吳榮家 之配偶,民國96年4、5月間, 鄭莉紘 因與吳榮家感情不睦,離家從事美容按摩工作,因而結識羅根旺,渠2人均知彼此皆為有配偶之人,竟各基於通姦及相姦之犯意,自96年12月起至98年4月間,在附表一所示地點,發性行為多次(羅根旺所涉通姦罪嫌,業經張淑慧撤回告訴,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涉相姦罪,業經吳榮家撤回告訴,另為不受理之判決。鄭莉紘所涉通姦、相姦等罪,分別經吳榮家、張淑慧撤回告訴,另為不受理之判決)。
二、96年12月起至98年4月期間,羅根旺未經鄭莉紘同意,基於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地,以自備具有錄影功能之數位相機,私下竊錄其與鄭莉紘之性愛畫面(羅根旺所涉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業經撤回告訴,另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嗣於98年4月間,鄭莉紘有意與其配偶吳榮家修好,刻意疏遠羅根旺,羅根旺因此心生不滿,明知前揭性愛錄影之內容為無故以錄影設備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之猥褻物品,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妨害名譽之單一犯意,先於不詳時地,將上開竊錄影像中鄭莉紘性愛畫面定格翻拍,並刻意放大翻拍性交、口交及裸露性器官等猥褻畫面,且撰述指摘鄭莉紘為妓女、從事賣淫工作等如附表二所示足以毀損鄭莉紘名譽之信件,嗣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接續將上開竊錄之猥褻畫面所翻拍之照片及信件,寄送予居住在附表二所示地址之鄭莉紘、鄭莉紘之母親、鄭莉紘之夫吳榮家、吳榮家之母親及鄭莉紘之老闆 吳昇學 ,並於附表二所示編號10及13(即98年9月10日及22日),委請不知情之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在鄭莉紘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街○○巷○○號住處附近,散發如附表二編號10及13之毀謗鄭莉紘文件及猥褻照片,足生損害於鄭莉紘(羅根旺所涉妨害名譽罪,業經撤回告訴,另為不受理之判決)。嗣鄭莉紘發現上開文件及照片後報警處理,經警於98年10月21日上午10時35分許,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羅根旺位於臺北市○○區○○○路○○○號住處搜索,並扣得PENTAX牌數位照相機及內有320張鄭莉紘與羅根旺性愛照片之記憶卡1張。
四、案經鄭莉紘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羅根旺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吳榮家、證人即告訴人鄭莉紘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警詢錄音帶勘驗筆錄一份、扣案之被告竊錄時使用之PENTAX牌數位相機一台、記憶卡壹張及被告所翻拍之猥褻照片57張在卷足稽(見98年度偵字第14670號卷第41頁以下),互核後均屬相符,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之散布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罪及同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褻物品罪。被告前揭散布猥褻物品、散布無故以錄影設備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之內容等犯行,均係基於相同犯意,並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及刑法評價上,應視為具有時空密切接近實施之接續關係,而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為接續犯。再被告以一散布行為,同時觸犯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及明知為無故以錄影設備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之內容而散布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明知為無故以錄影設備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之內容而散布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明知其所竊錄為鄭莉紘之性愛錄影係無故以錄影設備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之猥褻內容,竟意圖散布於眾,於不詳時地,將上開竊錄影像中鄭莉紘性愛畫面定格翻拍,並刻意放大翻拍性交、口交及裸露性器官等猥褻畫面,再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將上開竊錄之猥褻畫面之翻拍照片,寄送予居住在附表二所示地址之告訴人、告訴人之母親、告訴人之夫吳榮家、吳榮家之母親及告訴人之老闆吳昇學,並於附表二所示編號10及13(即98年9月10日及22日),並委請不知情之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在告訴人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街○○巷○○號住處附近,散發如附表二編號10及13之猥褻照片,其上開所為已嚴重侵害告訴人之隱私秘密及社會良善風俗,造成告訴人心理上之莫大傷害,惟被告於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不諱,且已當庭先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於99年11月19日再匯款20萬元予告訴人指定之郵局帳戶,告訴人雖表示其民事求償之金額為150萬,希望將民事部分移送民事庭就損害賠償部分為判決,惟亦當庭表示同意給予被告刑事案件之緩刑機會,此有匯款申請書乙紙及本院99年11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足憑,足認被告犯後態度尚屬良好,暨其犯罪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本院審酌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之期間,用啟自新。
三、扣案之PENTAX牌數位相機一台為被告所有,且供竊錄告訴人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物,為被告所自承,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又扣案之記憶卡一張為竊錄內容之附著物,應依刑法第315條之3之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之;至被告散布之猥褻照片57張,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315條之2第1項、第3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第235條第
3項、第315條之3,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雨呈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315-2條(圖利為妨害秘密罪)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時間│地點│├──┼───────┼─────────────────┤│1│民國97年10月初│臺北縣新莊市○○路○段○號 雅緹 精緻旅│││某日│館│├──┼───────┼─────────────────┤│2│民國97年10月底│鄭莉紘位於臺北市○○區○○○路575│││某日│號8樓16室之工作室│├──┼───────┼─────────────────┤│3│民國98年2月初│臺北縣○○鎮○○○道上某旅館│││某日││├──┼───────┼─────────────────┤│4│民國98年2月中│鄭莉紘位於臺北市○○區○○○路575│││旬│號8樓16室之工作室│└──┴───────┴─────────────────┘附表二┌──┬───┬────┬──────┬─────┬───────────┐│編號│時間│收件人│收件地址│方式│內容│││││││││││││││├──┼───┼────┼──────┼─────┼───────────┤│1│民國98│鄭老太太│臺北縣三重市│電腦打字列│妳在做,天在看,淫蕩成│││年7月││五華街71巷47│印地址及收│性好比似妓,背著兒女濫│││27日││號│件人後,黏│淫致使夫兒女蒙羞...奉││││││貼於信封上│勸鄭小姐,奉勸鄭小姐的││││││郵寄│母親,女兒做錯事,為人│││││││母為人妻背著夫兒女淫蕩│││││││爛交似如妓女│├──┼───┼────┼──────┼─────┼───────────┤│2│民國98│鄭小姐│臺北縣三重市│同上│同上│││年7月││中正北路315│││││27日││巷6弄70號│││├──┼───┼────┼──────┼─────┼───────────┤│3││││││││民國98│鄭老太太│臺北縣三重市│同上│1.猥褻照片5張。│││年8月││五華街71巷47││2.信件內容為「鄭老太太│││間││號││你生的所教的女兒鄭莉│││││││紘已是人妻並為人母親│││││││。至今還是那樣淫蕩,│││││││做色情工作當妓女,你│││││││覺得很光榮嗎?.世界│││││││上有很多種工作,為何│││││││偏偏要去當妓女呢…鄭│││││││老太太難到妳不怕你的│││││││街頭巷尾都知道你的女│││││││兒是用下半身在賺,當│││││││妓女的?..」││││││││├──┼───┼────┼──────┼─────┼───────────┤│4│民國98│吳老太太│臺北縣三重市│以手寫「吳│無照片,信件內容同上│││年8月││中正北路315│老太太」及││││間││巷6弄70號│地址後郵寄│││││││││├──┼───┼────┼──────┼─────┼───────────┤│5│民國98│不詳│臺北縣三重市│電腦打字列│猥褻照片3張│││年8月││中正北路315│印地址及收││││間││巷6弄70號│件人後,黏│││││││貼於信封上│││││││郵寄││├──┼───┼────┼──────┼─────┼───────────┤│6│民國98│不詳│臺北縣三重市│不詳│猥褻照片16張│││年8月││中正北路315│││││間││巷6弄70號│││││││││││││││││├──┼───┼────┼──────┼─────┼───────────┤│7│民國98│吳老太太│臺北縣三重市│以手寫「吳│1.猥褻照片2張│││年8月││中正北路315│老太太」及│2.信件內容「…打聽之下│││11日││巷6弄70號│地址後郵寄│說鄭原是正牌美容師,│││││││變成現在淪落為執妓女│││││││…你甘願一輩為妓女嗎│││││││?醒來 吧莉紘 小姐.你│││││││們都女兒所說的謊言騙│││││││他是在做不正當的職業│││││││」│││││││││││││││├──┼───┼────┼──────┼─────┼───────────┤│8│民國98│吳老太太│臺北縣三重市│電腦打字列│猥褻照片6張│││年8月││中正北路315│印地址及收││││26日││巷6弄70號│件人後,黏│││││││貼於信封上│││││││郵寄││├──┼───┼────┼──────┼─────┼───────────┤│9│民國98│鄭太太│臺北縣三重市│以手寫「鄭│1.猥褻照片3張│││年9月││五華街71巷47│太太」及地│2.信件內容同編號7│││3日││號│址後郵寄│││││││││├──┼───┼────┼──────┼─────┼───────────┤│10│民國98│無│臺北縣三重市│委託不詳之│內容「為了從事很久賣淫│││年9月││五華街71巷附│人在告訴人│工作的鄭莉紘竟然甘願拋│││10日││近住戶│住處附近散│夫棄家丟兒女,變成職業││││││發廣告單│的妓女...把婚姻跟家│││││││庭都毀了,丈夫兒女都不│││││││要,只是為了當賣淫女」││││││││├──┼───┼────┼──────┼─────┼───────────┤│11│民國98│吳老太太│臺北縣三重市│以手寫「吳│1.猥褻照片10張│││年9月││中正北路315│老太太」及│2.同編號10宣傳單│││11日││巷6弄70號│地址後郵寄││├──┼───┼────┼──────┼─────┼───────────┤│12│民國98│吳昇學│臺北市士林區│以電腦打字│1.猥褻照片7張│││年9月││福志路14巷34│列印地址及│2.信件內容「…有關你所│││18日││號3樓│收件人後,│載的那個鄭莉紘先前已││││││黏貼於信封│告知你,她已有幾年背││││││上郵寄│著丈夫家人從事色情按│││││││摩行業,性好淫蕩,姦│││││││淫,相信吳先生你應心│││││││知肚明他是從事什麼工│││││││作..有關台語公田你知│││││││道吧?這種不要臉的女│││││││人,吳先生你是否要多│││││││加考慮考慮..」│││││││││││││││├──┼───┼────┼──────┼─────┼───────────┤│13│民國98│無│臺北縣三重市│委託不詳之│1.猥褻照片1張│││年9月││五華街71巷附│人在告訴人│2.宣傳單內容「47號鄭│││22日││近住戶│住處附近散│莉紘因一直從事色情││││││發廣告單│按摩而好淫,又淫蕩│││││││然而變成職業用下班│││││││身在賺的妓女,為了│││││││當職業妓女,甘願拋│││││││棄家庭丈夫,自甘墮│││││││落從事色情行業..」││││││││├──┼───┼────┼──────┼─────┼───────────┤│14│民國98│鄭老先生│臺北縣三重市│以電腦打字│猥褻照片4張│││年10月││五華街71巷47│列印地址及││││1日││號│收件人後,│││││││黏貼於信封│││││││上郵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