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1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士林 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1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簡字第141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岱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803號、第6748號、第7608號、第8130號、第97777號及第10047號),暨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1123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1961號),經訊問被告後(99年度審易字第184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謝岱廷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如附表三所示期限前各給付如附表三所示被害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給付方式:由謝岱廷於期限前備妥現金,以報值掛號信函寄送至如附表三所示被害人之地址,並應影印保留報值掛號信函封面由郵政機關蓋章驗明,連同收執聯正本妥善保管,以備查考。
事實
一、謝岱廷明知申請帳戶使用係輕而易舉之事,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而可預見該等不自行申辦帳戶使用,反而收取他人存摺使用之人,可能係遂行不法所有意圖用以詐騙他人,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財物之犯意,於民國99年3月17日中午12時許,在臺北縣汐止地區,以宅急便方式,將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上海銀行) 忠孝 分行及陽信商業銀行(下稱陽信銀行)信義分行之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寄送予在網路上認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林永霖 」之詐欺集團成員,復於翌(18)日上午10時許,陸續至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彰化商業銀行(下稱彰化銀行)汐止分行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下稱新光銀行)汐止分行申請新帳戶,旋即於當日下午3、4時許,以宅急便之方式,將上開彰化銀行汐止分行及新光銀行汐止分行2本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寄送予同一詐欺集團成員,供該詐欺集團作為掩飾及藏匿詐欺所得之用,因而獲取計新臺幣(下同)6,000元不法所得。嗣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利用前揭等帳戶,於附表二所示時地,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手法,向附表二 江慧如 等人進行詐騙得逞後,經渠等發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暨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取得上開上海銀行帳戶後,以 莊採茹 所有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之帳號「bbit0912」,在網路上虛偽刊登販售商品廣告之方式詐騙他人,嗣因莊採茹查覺有異,報警查獲。
二、案經 吳雪鈺蔡一鳴謝常菁 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李玉雲 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大安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許仕衡宋雅 蒨、 陳恩新 訴請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莫凱文、蕭盈昕訴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暨賴虹惠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訴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莊採茹訴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謝岱廷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本院99年11月15日之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參照),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江慧如、李 郁慧邱玉蓉李芳禕林靜燕 、吳雪鈺、蕭盈昕、 陳靜宜 、謝常菁、蔡一鳴、 吳薏如 、李玉雲、 黃于甄洪玉玟宋雅蒨 、陳恩新、許仕衡、莫凱文、傅 瑞明 、賴虹惠及莊採茹等警詢之指述相符,復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忠孝分行99年5月7日上忠孝字第0990000081號函暨被告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影本、印鑑卡全戶資料查詢、客戶資料維護、臨時對帳單、存款事故查詢、自動化中心ATM跨行交易明細表各1件;陽信商業銀行99年4月7日陽信信義字第9900014號、99年4月15日陽信信義字第9900017號及99年5月12日陽信作業字第99043647號等函及被告存摺存款印鑑卡暨開戶申請書、國民身分證件、全民健康保險影本、客戶對帳單列印各1件;彰化銀行汐止分行99年5月6日彰汐字第0990104號函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被告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存摺存款止扣明細查詢各1件;臺灣新光銀行汐止分行99年5月5日(99)新光銀汐止字第099039號函暨存款業務往來申請書、約定條款確認書(個人戶)、被告之國民身分證件及全民健康保險影本、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等各1件。及上開被害人江慧如等所提之銀行、郵局及農會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銀行網路ATM交易明細表、金融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影本、露天及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及報案資料等附卷可稽,足證被告所提供上海銀行等帳戶幫助不詳詐騙集團使用致上開被害人等受有上開損害之事實。綜上,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公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涉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然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施,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減輕其刑。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先後2次提供上海銀行等4帳戶,幫助不詳詐騙集團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之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為接續犯,論以一罪。被告以一幫助詐欺之行為,使詐騙集團詐騙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數被害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又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1123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1961號),雖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與本件起訴被告幫助詐欺罪部分,核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案件,本院自得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查。年輕識淺,缺錢孔急,一時失慮,而提供專屬個人理財使用之帳戶、密碼等予不詳詐騙集團,輾轉不法使用,使犯罪偵查困難,助長犯罪氣焰,誠屬非是。惟酌被告犯後初否認犯行,然其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且當庭承諾願依本院諭知之條件於指定之100年1月15日前備妥現金以報值掛號信函郵寄至如附表三所示被害人之地址,賠償渠等之部分損害,認被告已知悔悟,犯後態度尚可,且酌本件犯罪之被害人多達18人及渠等所受損害之金額,暨被告目前為學生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儆。另斟酌上情,認被告經本件刑事偵審程序,教訓已深,當已知所警惕,要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自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且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應按主文所示之期限、方式之條件給付被害人等一定金額。又以上為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呂寧莉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出租之銀行│存摺帳號│銀行地址│├──┼────────────┼────────────┼───────────────┤│一│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0000-0│臺北市○○區○○○路○段○○○號│├──┼────────────┼────────────┼───────────────┤│二│陽信商業銀行信義分行│000-00000-000000-0│臺北市○○區○○路四段188號│├──┼────────────┼────────────┼───────────────┤│三│彰化銀行汐止分行│000-0000-00-0000-0-00│臺北縣汐止市○○路○○號│├──┼────────────┼────────────┼───────────────┤│四│新光銀行汐止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臺北縣汐止市○○路○○○號1樓│└──┴────────────┴────────────┴───────────────┘附表二:(以下金額單位為新臺幣)┌─┬───┬─────────┬─────┬──────┬───────────────┐│編│告訴人│匯款時、地│匯款金額│匯入銀行│詐騙手法││號│被害人│││││├─┼───┼─────────┼─────┼──────┼───────────────┤│1│江慧如│99年3月18日15時許│7,967元(含│上海銀行忠孝│99年3月20日15時許,在雅虎奇摩││││,在不詳地點,以電│17元手續費│分行│拍賣網站刊登「香奈兒大紅2.55側││││腦網路ATM匯款│)││肩包」之虛偽訊息,致江慧如陷於│││││││錯誤參加競標,並依指示以網路銀│││││││行匯款7,967元至被告所有之帳戶│││││││內。│├─┼───┼─────────┼─────┼──────┼───────────────┤│2│ 李郁慧 │99年3月21日16時35│3,000元│上海銀行忠孝│99年3月21日在露天拍賣網站,刊││││分,在嘉義市西區世││分行│登販賣「SonyEricssonT700G四││││賢路住處以電腦網路│││頻CDMA手機」之虛偽訊息,致李││││轉帳│││郁慧陷於錯誤,以3,000元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所有之帳戶內│││││││。│├─┼───┼─────────┼─────┼──────┼───────────────┤│3│邱玉蓉│99年3月19日某時,│2,900元│上海銀行忠孝│99年3月19日22時10分許,在露天││││在桃園縣八德市某自││分行│拍賣網站,刊登販賣食品100瓶之││││動櫃員機匯款│││虛偽訊息,致邱玉蓉陷於錯誤,以│││││││2,900元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所有之帳戶內。│├─┼───┼─────────┼─────┼──────┼───────────────┤│4│李芳禕│99年3月20日某時,│6,360元│上海銀行忠孝│99年3月20日某時,在露天拍賣網││││在不詳地點,以網路││分行│站,刊登販賣食品之虛偽訊息,致││││轉帳│││李芳禕陷於錯誤,購買並匯款至被│││││││告帳戶內。│├─┼───┼─────────┼─────┼──────┼───────────────┤│5│林靜燕│99年3月20日14時55│8,520元│上海銀行忠孝│99年3月19日在露天拍賣網站,刊││││分許,在臺北市大安││分行│登販賣「亞培葡勝納SR糖尿病配方│○○○區○○○路○段○○○號│││12罐」之虛偽訊息,致林靜燕陷於││││1樓之中國信託銀行│││錯誤,以8,520元購買,並依指示││││自動櫃員機匯款│││匯款至被告所有之帳戶內。│├─┼───┼─────────┼─────┼──────┼───────────────┤│6│吳雪鈺│99年3月20日18時29│1萬5,000元│上海銀行忠孝│99年3月20日某時起,在奇摩網站││││分,在不詳地點,以││分行│刊登拍賣「香奈兒皮包」之虛偽訊││││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息,至吳雪鈺陷於錯誤,以4萬3││││匯款│││千元得標,並依賣家要求先匯款1│││││││萬5,000元至被告所有之帳戶內。│├─┼───┼─────────┼─────┼──────┼───────────────┤│7│蕭盈昕│99年3月21日18時08│6,615元│上海銀行忠孝│99年3月21日18時08分許,以電話││││分40秒,在臺北市大││分行│佯稱蕭盈昕之前在網路購買衣服,││○○○區○○○路,以台│││匯款誤為分期付款,致被害人陷於││││新銀行自動櫃員機匯│││錯誤,依指示以自動櫃員機操作以││││款│││解除分期設定,而轉帳6,615元至│││││││被告所有帳戶內。│├─┼───┼─────────┼─────┼──────┼───────────────┤│8│陳靜宜│99年3月19日15時20│3萬8,000元│陽信銀行信義│99年3月18日18時37分許,在雅虎││││分,在臺北市和平東││分行│奇摩拍賣網站網刊登出售「香奈兒││││路3段225號1樓陽信│││荔枝皮雙C手提肩背包」之虛偽訊││││銀行臨櫃以無摺存款│││息,致陳靜宜陷於錯誤投標,並依││││方式存入│││指示匯款3萬8,000元至被告所有之│││││││帳戶內。│├─┼───┼─────────┼─────┼──────┼───────────────┤│9│謝常菁│99年3月20日10時許│1萬8,000元│陽信銀行信義│99年3月20日上午10時許,在雅虎││││,在臺北縣五股鄉成││分行│奇摩拍賣網站刊登出售「香奈兒09││││泰路住處,以網路自│││秋冬新款翡翠綠色泡泡包」之虛偽││││動櫃員機匯款│││訊息,致謝常菁陷於錯誤投標,並│││││││依指示匯款1萬8,00元至被告所有│││││││之帳戶內。│├─┼───┼─────────┼─────┼──────┼───────────────┤│10│蔡一鳴│99年3月20日16時25│2萬8,000元│陽信銀行信義│99年3月20日15時許,在雅虎奇摩││││分、同日16時26分43│5,000元│分行│拍賣網站刊登販售「CHANEL香奈兒││││秒,在高雄市鼓山區│││大紅色2.55側肩包」之虛偽訊息,││││明誠四路之住處,以│││致蔡一鳴陷於錯誤,參加競標,並││││電腦網路銀行匯款│││依指示以網路銀行分別匯款2萬8千│││││││元及5,000元至被告所有之帳戶內│││││││。│├─┼───┼─────────┼─────┼──────┼───────────────┤│11│吳薏如│99年3月20日17時許│3萬元│陽信銀行信義│99年3月20日16時25分許,在網路││││,在臺北市○路○段││分行│上刊登販售「香奈兒型號2.55之皮││││173號之統一超商店│││包」之虛偽訊息,致吳薏如陷於錯││││內以中國信託自動櫃│││誤,以4萬1千元得標,並依要求先││││員機匯款│││匯款3萬元至被告所有之帳戶內。│├─┼───┼─────────┼─────┼──────┼───────────────┤│12│李玉雲│99年3月21日15時20│1萬5,140(│陽信銀行信義│99年3月21日14時55分許,佯稱為││││分,在不詳地點,以│含17元手續│分行│彰化銀行客服人員,李玉雲之前網││││永豐銀行櫃員機匯款│費)││路購物,便利商店刷錯條碼,誤為│││││││分期付款云云,致李玉雲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欲解除分│││││││期設定而轉帳1萬5,123元至被告帳│││││││戶內。│├─┼───┼─────────┼─────┼──────┼───────────────┤│13│黃于甄│99年3月21日16時許│1萬9,511元│陽信銀行信義│99年3月21日16時許,佯稱為SHOP││││,在高雄市楠梓區後│(含17元手│分行│PING99客服中心客服人員,黃于甄││││昌路之中國信託銀行│續費)││之前在網路購買雨傘,因超商人員││││以自動櫃員機匯款│││刷條碼程序錯誤,誤為分期付款云│││││││云,又於16時12分許,佯稱中國信│││││││託客服人員,致黃于甄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欲解除分期│││││││設定而轉帳1萬9,511元至被告所有│││││││之帳戶內。│├─┼───┼─────────┼─────┼──────┼───────────────┤│14│洪玉玟│99年3月21日16時03│9,999元│陽信銀行信義│99年3月20日15時31分許,以電話││││分,在臺北市北投區││分行│佯稱洪玉玟先前在SHOPPING99網站││││中和街334號之臺北│││購買之鞋,轉帳錯誤,至洪玉玟陷││││市北投區大屯農會以│││於錯誤,依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自動櫃員機匯款│││除分期設定而轉帳9,999元至被告│││││││所有之帳戶內。│├─┼───┼─────────┼─────┼──────┼───────────────┤│15│宋雅蒨│99年3月19日20時33│6萬5,000元│彰化銀行汐止│99年3月19日18時05分許,佯稱為│││陳恩新│分42秒、同日21時25│1萬6,000元│分行│雅虎奇摩賣家,因宋雅蒨在網路購│││許仕衡│分40秒,在臺北市中│││物,誤設定分期轉帳云云,致宋雅││○○○區○○○路○號萊│││蒨陷於錯誤,以自己之金融卡領出││││爾富超商內之彰化銀│││9千元,並借用陳恩新之提款卡領││││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出5萬6千元,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至被告帳戶;又宋雅蒨│││││││請許仕衡為其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匯款1萬6,000元至被告帳戶內。│├─┼───┼─────────┼─────┼──────┼───────────────┤│16│莫凱文│99年3月19日21時34│3萬3,000元│彰化銀行汐止│99年3月18日22時30分許,先以「││││分50秒,在不詳地點││分行│ 楊欣茹 」網友之名義在網路MSN與││││以彰化銀行之自動櫃│││莫凱文聊天,再月19日13時許,佯││││員機轉帳│││邀莫凱文與之援交,而與告訴人約│││││││在捷運忠孝復興站會面,復又由另│││││││一名男子自稱該女子之友人要求告│││││││訴人以提款機確認身份,致莫凱文│││││││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轉帳3萬3,000元至被告帳│││││││戶內。│├─┼───┼─────────┼─────┼──────┼───────────────┤│17│ 傅瑞明 │99年3月19日20時39│2萬9,999元│新光銀行汐止│99年3月19日20時25分許,佯稱傅││││分許,在新竹市中正││分行│瑞明之前在網路上購物,因工作人││││路之合作金庫之自動│││員誤輸入分期付款,致傅瑞明陷於││││櫃員機匯款│││錯誤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分期設│││││││定而轉帳2萬9,999元至被告帳戶內│││││││。│├─┼───┼─────────┼─────┼──────┼───────────────┤│18│賴虹惠│99年3月19日14時許│2萬元│陽信銀行信義│99年3月18日17時許,在雅虎奇摩││││,在臺北市大同區承││分行│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LV皮包」之││││德路1段17號20樓之│││虛偽訊息,致賴虹惠陷於錯誤參加││││公司內以網路匯款│││競標,並以網路銀行匯款2萬元至│││││││被告帳戶內。│└─┴───┴─────────┴─────┴──────┴───────────────┘附表三:(以下金額單位為新臺幣)┌─┬───┬───────────────┬──────────────────────┐│編│被害人│給付期限及金額│報值掛號寄送地││號│││││││││├─┼───┼───────────────┼──────────────────────┤│1│江慧如│謝岱廷於100年1月15日以前給付│桃園縣八德市○○里○○鄰○○○路38之1號││││貳仟伍佰元。││├─┼───┼───────────────┼──────────────────────┤│2│李郁慧│謝岱廷於100年1月15日以前給付│嘉義市○區○○里○○鄰○○路○段○○○號││││壹仟元。││├─┼───┼───────────────┼──────────────────────┤│3│邱玉蓉│謝岱廷於100年1月15日以前給付│桃園縣八德市○○里○○鄰○○街○○○巷○○號││││壹仟元。││├─┼───┼───────────────┼──────────────────────┤│4│李芳禕│謝岱廷於100年1月15日以前給付│臺中市○○區○○里○鄰○○○街○○號6樓之11││││貳仟元。││├─┼───┼───────────────┼──────────────────────┤│5│林靜燕│謝岱廷於100年1月15日以前給付│臺中市○區○○里○○鄰○○○街○○巷○號││││貳仟伍佰元。││├─┼───┼───────────────┼──────────────────────┤│6│吳雪鈺│謝岱廷於100年1月15日以前給付│臺北市○○區○○里○○鄰○○路○○○巷○○弄○○○號││││伍仟元。││├─┼───┼───────────────┼──────────────────────┤│7│蕭盈昕│謝岱廷於100年1月15日以前給付│臺北縣新莊市○○里○鄰○○路○段○巷○○號3樓││││貳仟元。││├─┼───┼───────────────┼──────────────────────┤│8│陳靜宜│謝岱廷於100年1月15日以前給付│臺北市○○區○○里○鄰○○街○○○號5樓││││壹萬貳仟元。││├─┼───┼───────────────┼──────────────────────┤│9│謝常菁│謝岱廷於100年1月15日以前給付│臺北縣○○鄉○○村○○鄰○○路○段○巷○○弄○號││││ 陸仟 元。│16樓│├─┼───┼───────────────┼──────────────────────┤│10│蔡一鳴│謝岱廷於100年1月15日以前給付│高雄市○○區○○里○鄰○○路○○○巷○○號││││壹萬壹仟元。││├─┼───┼───────────────┼──────────────────────┤│11│吳薏如│謝岱廷於100年1月15日以前給付│臺北市○○區○○里○鄰○○路○○○號10樓││││壹萬元。││├─┼───┼───────────────┼──────────────────────┤│12│李玉雲│謝岱廷於100年1月15日以前給付│臺北市○○區○○里○○鄰○○○路○段○○○巷○弄14││││伍仟元。│號2樓│├─┼───┼───────────────┼──────────────────────┤│13│黃于甄│謝岱廷於100年1月15日以前給付│高雄市○○區○○里○鄰○○路○○○號││││陸仟元。││├─┼───┼───────────────┼──────────────────────┤│14│洪玉玟│謝岱廷於100年1月15日以前給付│臺北市○○區○○里○○鄰○○街○○號││││叁仟元。││├─┼───┼───────────────┼──────────────────────┤│15│宋雅蒨│謝岱廷於100年1月15日以前給付│臺北縣板橋市○○里○○鄰○○○街○○○巷○弄5之4號││││貳萬柒仟元。││├─┼───┼───────────────┼──────────────────────┤│16│莫凱文│謝岱廷於100年1月15日以前給付│臺北市○○區○○街○○○巷○○弄○號7樓之2││││壹萬壹仟元。││├─┼───┼───────────────┼──────────────────────┤│17│傅瑞明│謝岱廷於100年1月15日以前給付│新竹市○區○○里○鄰○○路○段○○○巷○○弄○號││││壹萬元。││├─┼───┼───────────────┼──────────────────────┤│18│賴虹惠│謝岱廷於100年1月15日以前給付│苗栗縣卓蘭鎮豐田里10鄰豐田149號││││柒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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