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 易科 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7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原名 林森永 上列被告因聲請易科罰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就鈞院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三六00),業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中。日前聲請人收受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就上述案件重利部分執行有期徒刑五個月,命聲請人於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報到執行。惟聲請人上有高齡健康狀況不佳之母親,還有妻子及三名嗷嗷待哺之年幼子女有待教養照顧,胞兄及胞妹亦因受到景氣影響失業多時,自身已難圖溫飽,更難期伸援手相助。若陡然令聲請人入監服刑,恐招致家人生活困頓,期准予易科罰金執行。倘未蒙 恩准易科 罰金執行,亦請准將聲請人前所遭受羈押之九個月期間,併入計算以抵減刑期云云。
二、經查:本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三六00號案件審理範圍,僅涉及聲請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至聲請人聲請意旨所言之重利部分,係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二三號判決確定。是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准予易科罰金,自與法有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