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強盜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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