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台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0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6年台上字第134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6年7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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