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74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林文龍)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原名林文龍)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原名林文龍)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誤載為「Z000000000號」,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張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