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3年度城小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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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城小字第39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對被告 王金彪 核發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5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