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法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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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34號聲請人 彭俊亨 即財團法人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財團法人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經112年7月26日第11屆第9次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變更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生活美學基金會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變更詳如附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就該等條文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姿儀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