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複代理人 呂承璋 律師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劉奕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