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576號
原告優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朝鐺
訴訟代理人 陳柏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韻如 即明芯中醫診所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276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
書記官魏賜琪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52,000元
利息
252,000元
115年1月1日
115年1月8日
(8/365)
5%
276.16元
小計
276.16元
合計
252,2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