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補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576號

原告優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朝鐺

訴訟代理人 陳柏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韻如明芯中醫診所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276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

書記官魏賜琪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52,000元

利息

252,000元

115年1月1日

115年1月8日

(8/365)

5%

276.16元

小計

276.16元

合計

252,2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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