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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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救字第20號
聲請人 廖子安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唐正 昱律師
相對人 劉耀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又依民事起訴狀、上訴狀及檢附證物形式觀之,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認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