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804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0樓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蔡昌佑

王鉦盛

原告與被告 陳孟琳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

書記官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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