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5年度東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補字第15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O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6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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