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65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655號

原告 蘇雪楨

被告 陳冠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3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邵廷軒

法官黃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

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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