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5年度士司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司聲字第12號

聲請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相對人 唐明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固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公司擬寄送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函予相對人,詎相對人設籍在大同區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設籍在大同區戶政事務所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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