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7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7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71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22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
287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96年1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告訴人所具撤回告訴狀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梁哲瑋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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