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64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鄧文齊 即 鄧伃伶 之遺產管理人
4號3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民法第759條後段所謂處分,係指法律上處分而言,如設定、移轉或變更不動產上之權利等,實行抵押權,祇是對權利之行使,自不屬於處分範圍,故抵押權人雖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亦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57年度第1次法律座談會研討意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國際商銀)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華銀行)於民國95年11月13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合併,台北國際商銀為消滅銀行,建華銀行為存續銀行,建華銀行於合併後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被繼承人鄧伃伶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原台北商銀(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與授信有關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民國(民國)94年10月25日至134年10月24日止共4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5年11月17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10月25依上開約定,向原台北商銀分別借款⑴2,700,000元及⑵1,200,000元,借款期間均自94年10月28日起114年10月28日止,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以分240期,不足1個月者以1期論,利息分別⑴第1期至第36期只付利息不還本金,第37期起按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按實際餘額計算。且自貸放日起,前24期依原台北商銀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百分之0.98,按月機動計息。第25期起依原台北商銀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百分之1.14,按月機動計息,如遇原台北商銀調整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時,自調整時起隨同調整計付。⑵自貸放日起,按原台北商銀公告定之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百分之7.08,按月機動計息,如遇原台北商銀調整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時,自調整時起隨同調整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1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除給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上開借款分別自⑴95年5月28日及⑵96年1月28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定該二筆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累計尚欠本金⑴2,700,000元、⑵1,171,723元及利息、違約金經催討,迄未付清,為此聲請拍賣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借據、約定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債務明細附表、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3日金管銀(六)字第09500346220號函、聲請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28民事裁定(以上均影本附卷)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6年4月4日新院 雲民誠 96拍164字第06834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16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鄉○○○段││1150│建││42│10.00│100000分│所有權人為鄧伃伶││││││││││││之2328││└─┴───┴────┴────┴────┴────────┴─┴──┴──┴───────┴────┴──────────┘┌─────────────────────────────────────────────────────────────┐│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6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二│三│四││││││││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新竹縣湖口鄉│新竹縣湖│住家用、│5│5│5│5││││││││2│陽台、屋│1│平│全部│所有權││1│0│德盛111之33│口鄉德盛│鋼筋混凝│7│1│1│0││││││││1│頂突出物│6│方││人為鄧│││7│號│段1150地│土造、4│.│.│.│.││││││││0││.│公││伃伶。│││2││號│層│1│0│0│8││││││││.││4│尺││共用部│││││││9│1│1│2││││││││0││3│││分:德││││││││││││││││││3││、│││盛段11││││││││││││││││││││1│││13建號││││││││││││││││││││9│││,權利││││││││││││││││││││.│││範圍10││││││││││││││││││││1│││0000分││││││││││││││││││││0│││之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