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6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於94年3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委任保險、代墊款、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暨其他一切基於與抵押權人為業務往來之基礎法律關係所生債務、實行抵押權費用及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2,8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3月22日起至134年3月2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4年4月4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向聲請人分別⑴於92年5月14日貸款150,000元。借款期間自92年5月26日起至96年5月26日止,以每月為1期,共分48期,按期於每月26日繳付,依定額年金平均攤還法,按期攤還本金及利息。⑵於94年3月8日貸款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4月13日至114年4月13日止,以每月為1期,按期於每月15日繳付本息,共分240期,依定額年金平均攤還法,按期攤還本金及利息。⑶於94年3月8日貸款37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4月13日至114年4月13日止,以每月為1期,按於每月15日繳付本息,共分240期,依定額年金平均攤還法,按期攤還本金及利息。利息分別⑴分二段計算,前3期以年息百分之0計算,第4期到期滿屆期清償,以年息百分之14按日計算,採固定利率。⑵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1機動調整,其中借款人負擔之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875,而差額則由政府補貼;若政府停止補貼時,則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1.8按月計付,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⑶採機動利率分段調整加(減)碼按日計息,貸放後12個月內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分別加百分之0.37按日計算;第13個月起加百分之0.61按日計算;第25個月起加百分之1.24按日計算;如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願隨時比照機動調整。且均約定如有逾期繳納,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即應立即全數清償,且自遲延之日起,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上開借款分別於⑴96年1月20日、⑵96年1月12日及⑶95年11月16日起,即未再繳納本息,計分別尚欠借款本金⑴125,599元、⑵1,888,348元及⑶346,72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之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催討均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借據、放款歷史交易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6年4月4日新院雲民誠96拍165字第07003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16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南華││326│建││13│90.58│100000分2159││└─┴───┴────┴────┴────┴────────┴─┴──┴──┴───────┴───────┴───────┘┌─────────────────────────────────────────────────────────────┐│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6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7│新竹市○○路│新竹市南│住家用、│8│││││││││││8│陽台│6│平│全部│共用部││1│3│62號4樓│華段326│鋼筋混凝│8│││││││││││8││.│方││分:南│││5││地號│土造、6│.│││││││││││.││2│公││華段73││││││層│8│││││││││││8││2│尺││8、742│││││││││││││││││││││││地號;│││││││││││││││││││││││權利範│││││││││││││││││││││││圍分別│││││││││││││││││││││││為1059│││││││││││││││││││││││51分之│││││││││││││││││││││││1002、│││││││││││││││││││││││13794│││││││││││││││││││││││分之1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