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8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開發國內外信用狀、應收帳款承購、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代墊保險費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21,3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自95年11月10日起至135年11月9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於95年11月20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於95年11月23日人依上開約定,邀同第三人 戴秋霖 擔任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7,76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11月23日起至115年11月23日止,並約定自95年11月23日起至98年11月23日止按月付息,另自98年11月23日起至115年11月23日止,再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率則⑴自95年11月23日起至96年5月2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固定計息。⑵自96年5月23日起至97年11月23日止,依當時聲請人銀行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0.11浮動計息。⑶自97年11月3日起至115年11月23日止,依當時聲請人銀行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0.66浮動計息,並均隨聲請人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後之第一個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且約定如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前開借款自96年1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參諸前開約定,即應全數清償積欠聲請人之本息,計尚欠本金17,76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迄未付清,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借據、貸款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移轉變更契約書建物標示附表、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6年4月4日新院雲民誠96拍186字第07005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18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北門││1170│建││13│33.00│100000分之3222││├─┼───┼────┼────┼────┼────────┼─┼──┼──┼───────┼───────┼───────┤│2│新竹市││北門││1195-3│建│││1.00│100000分之3222│││├─┼───┼────┼────┼────┼────────┼─┼──┼──┼───────┼───────┼───────┤│3│新竹市││北門││1195-4│建│││6.00│100000分之3222││└─┴───┴────┴────┴────┴────────┴─┴──┴──┴───────┴───────┴───────┘┌─────────────────────────────────────────────────────────────┐│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8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四││││││││││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及用途│積│位│││├─┼─┼──────┼────┼────┼─┼─┼─┼─┼─┼─┼─┼─┼─┼─┼─┼─┼────┼─┼─┼───┼───┤││4│新竹市○○路│新竹市北│集合住宅│1│││││││││││1│陽台│1│平│全部│││1│7│223巷2之2號│門段1170│、鋼筋混│2│││││││││││2││1│方│││││2││地號│凝土造、│1│││││││││││1││.│公│││││9│││12層│.│││││││││││.││2│尺│││││││││7│││││││││││7││2││││││││││5│││││││││││5││││││├─┼─┼──────┼────┼────┼─┼─┼─┼─┼─┼─┼─┼─┼─┼─┼─┼─┼────┼─┼─┼───┼───┤││4│新竹市○○路│新竹市北│集合住宅││8││││││││││8│陽台│1│平│全部│││2│7│225號4樓之3│門段1170│、鋼筋混││7││││││││││7││0│方│││││8││地號│凝土造、││.││││││││││.││.│公│││││3│││12層││7││││││││││7││4│尺││││││││││9││││││││││9││3││││├─┼─┼──────┼────┼────┼─┼─┼─┼─┼─┼─┼─┼─┼─┼─┼─┼─┼────┼─┼─┼───┼───┤││4│新竹市○○路│新竹市北│集合住宅│6│││││││││││6│││平│10000│││3│7│223巷2之1號│門段1170│、鋼筋混│.│││││││││││.│││方│分之40││││2││地號│凝土造、│3│││││││││││3│││公│6││││0│││12層│4│││││││││││4│││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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