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3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7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乙○○於民國93年12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3年12月15日起至133年12月14日止共4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於93年12月16日登記在案。案外人乙○○於93年12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1,40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12月21日起至113年12月21日止,每月為1期,並於每月21日繳付,借用後,前36期按期付息,自96年12月21日起共分204期依定額年金法攤還本息。利率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機動調整,其中借款人負擔之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875%,而差額則由政府補貼;若政府停止補貼時,則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1.8按月計付,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上開借款均約定按月繳納,倘案外人乙○○不依約付息時,經聲請人事先定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而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則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案外人乙○○自95年11月21日起即未對上開借款依約繳納本息,迄今尚欠1,400,000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上開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相對人甲○○於95年6月22日因買賣關係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本於前開抵押權追及效力,聲請人自得列甲○○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及約定書、放款歷史交易查詢、通知繳款信函各1件(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及債務人乙○○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6年3月14日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乙○○,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戴家旭附表:
┌─────────────────────────────────────────────────────────────┐│土地:96年度拍字第13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縣○○○鎮○○○○段││194-42│建│││58│1/5││├──┼───┼────┼────┼────┼───────┼─┼──┼──┼──────┼─────────┼──────┤│002│新竹縣○○○鎮○○○○段││194-47│建│││50│1/5││└──┴───┴────┴────┴────┴───────┴─┴──┴──┴──────┴─────────┴──────┘┌─────────────────────────────────────────────────────────────┐│建物︰96年度拍字第13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樓│樓│││││││計│及用途│積│位│││├─┼─┼──────┼────┼────┼─┼─┼─┼─┼─┼─┼─┼─┼─┼─┼─┼─┼────┼─┼─┼───┼───┤││6│新竹縣○○鎮○○○○段│住家用、││6││││││││││6│││平│全部│││1│0│ 仁愛路 370巷3│194-42、│鋼筋混凝││2││││││││││2│││方│││││3│之1號│194-47│土造、5││.││││││││││.│││公││││││││層││5││││││││││5│││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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