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海商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海商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海商字第2號原告非晶液態金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台同上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沛華船務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沛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六年度救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6年度救字第3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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