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重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訴字第6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訴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 邢越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孔令 則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延長羈押二月,至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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