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93號原告甲○○
通知寄被告豪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