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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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93號原告甲○○
通知寄被告豪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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