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9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9195號聲請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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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
ila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丙○○○○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在我國經濟部已設立登記之文件證明
二、聲請狀內除相對人姓名之外,尚有「 廖如婉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