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更(三)字第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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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重更(三)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更(三)字第42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 李勝雄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邢越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選任辯護人 張建鳴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9年2月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及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8年9月3日執行羈押,至99年
2月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訊問,被告3人分別經原審判處死刑、有期徒刑15年,顯有規避刑責逃亡之虞,為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應自98年2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郭豫珍
法官吳淑惠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