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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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25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65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本票(票號NO:007691)原本一件。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簡易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