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798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代理人補正聲請狀尾章及委任狀章。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