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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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72號原告丙○○
號7樓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被告之確實住所或居所,若被告在國外,並應補正被告國外之住所或居所,原告倘非因過失不知被告之住居所,則應陳明是否對被告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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