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刑事偵查檢丙○○察官公訴人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張永昌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黃苙荌法官郭宜芳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