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重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訴字第6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 邢越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孔令 則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三十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六年十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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