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更(二)字第1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重更(二)字第1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李勝雄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邢越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孔令 則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乙○○、甲○○、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3月2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6月2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吳啟民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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