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506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5067號

原告 陳柏州

被告 賴杏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5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8日、9日、10日,在臉書討論區「 廖巳驊 -全球商聯會」內,以暱稱「JoJoLai」之帳號,發布原告甲○○之相關影片,並於影片下方留言「精神病」、「各位好友我真的遇到一個大壞壞強姦女」、「大家認同偽君子」、「他最會嚇人的話嚇人自己躲在角落龜哇子不用面對人」、「阮是平凡單純阿嬤他是前科累累假釋中我蝦米攏恩驚」、「他欺侮欺壓老百姓」等文字留言,而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請求新臺幣100,000元之精神慰撫金。被告則以:係原告先標記、騷擾被告,致被告情緒不佳,始在臉書為上開留言,對本院111年中簡字第2463號刑事簡易判決所載犯罪事實及引用之證據,均不爭執。  

二、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被害人所受痛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查原告為高中肄業,擔任演員,月薪約100,000元,未婚,沒有子女需扶養,名下有汽車1輛;而被告為國中肄業,無業,沒有收入,名下沒有財產,

  業據兩造於分別 陳明 在卷(見本院卷第46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所得及財產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置於本院卷證物袋)。玆審酌前述兩造之教育程度、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不法行為態樣、原告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000元應屬適當。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尚屬無據。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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