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4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四八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九○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附表備考欄所示之時間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九0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周勝民 │華南銀行中崙分行│八十九年三月一日│壹萬玖仟叁佰肆拾│0000000│民國九││││││壹元││十年十││││││││月十五││││││││日│├─┼─────────┼─────────┼───────────┼────────┼────────┼───┤│2│周勝民│華南銀行中崙分行│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壹萬伍仟叁佰陸拾│0000000│民國九││││││肆元││十年九││││││││月十四││││││││日│├─┼─────────┼─────────┼───────────┼────────┼────────┼───┤│3│睿達行銷顧問股份│第一銀行南松山分行│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貳萬壹仟捌佰貳拾│FA00五七九八│民國九│││有限公司│││柒元│二│十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