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勞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勞簡字第3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聖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1月15日上午
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