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勞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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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勞簡字第3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聖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1月15日上午
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