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142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蔡水金
被   告 乙○○即臺北縣英學文理短期補習班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1月15日上午
9時36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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