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142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蔡水金
被 告 乙○○即臺北縣英學文理短期補習班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1月15日上午
9時36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