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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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九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三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曾宗欽┌────────────────────────────────────────────────────────┐│支票附表:│├─┬─────────┬───────────┬───────────┬────────┬────────┬──┤│編│發票人│發票日│付款人│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鍾碧芬 │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合作金庫銀行台東分行│壹萬元│0000000││││││││││└─┴─────────┴───────────┴───────────┴────────┴────────┴──┘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敏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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