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八號
原告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鄞佳琳
洪耀臨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億捌仟肆佰貳拾陸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佰零貳萬陸仟玖佰叁拾貳元,前經原告繳納壹拾壹萬零陸佰捌拾貳元,尚欠壹佰玖拾壹萬陸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松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