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五一號
原告高雄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秋興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 律師原告與被告日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零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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