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美國STEVENS廠製造之24GAUGE制式霰彈長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員警報請聲請人偵辦被告甲○○涉犯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未經許可持有美國STEVENS廠製造之24GAUGE制式霰彈長槍一案(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業經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三五七號處分不起訴在案,惟因該扣案之上開長槍,係依法禁止私自製造、持有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長槍一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美國STEVENS廠製造之24GAUGE制式霰彈長槍,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此有該局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刑鑑字第○九三○一九○一五四號鑑驗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從而上開槍彈既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槍砲,依同條例第五條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係屬違禁物,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呂煜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