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小字第89號
再審原告 張全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許學文 間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上開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本
件再審之訴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