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勞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簡錦樹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 律師(法扶)
被   告 嶺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葉招治
訴訟代理人  陳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7年8月17日上午10時50分整,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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