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24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陳嘉君
       吳志豪
被   告  陳可親
訴訟代理人  紀順樑
       王璽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
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繕本送達原
告,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提出對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意見
之準備書狀,繕本逕送對造,並提出就本件事故已受賠付之所有
相關資料過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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